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已经过期,能否继续使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5号)
文件要求: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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